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木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平进与齐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进,齐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进,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齐怀明,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平进与齐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日作出的(2014)木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平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00元,未履行5500元及利息433元(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330天,日利率万分之1.75),剩余案款申请人齐怀明与被执行人王平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0月3日作出的(2014)木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凯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