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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兴伟与戴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兴伟,戴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申兴伟,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戴明彬,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兴伟诉被告戴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兴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兴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申兴伟负担。审 判 长 邓 磊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人民陪审员 彭祥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雪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