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兴伟与戴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兴伟,戴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申兴伟,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戴明彬,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兴伟诉被告戴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兴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兴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申兴伟负担。审 判 长 邓 磊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人民陪审员 彭祥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雪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