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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783号原告:王某,男,住涡阳县。被告:张某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