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晰与黄维军、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晰,黄维军,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拟稿: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王晰,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707274618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强,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维军,居民。委托代理人丁义清,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琼,负责人。被告江苏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黄山佳园7号。法定代表人吴新鹏,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晰与被告黄维军、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晰撤回对被告黄维军、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王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