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7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冠县胸科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735-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冠县胸科医院,住所地冠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庆荣,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