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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志愿、王艳侠等与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愿,王艳侠,常月霞,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李志愿,村民。原告王艳侠,村民。原告常月霞,村民。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明,职务:经理地址:商水县老城路北段与纬一路交叉口。被告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伟,职务:经理地址:西华县人民路西段。原告李志愿、王艳侠、常月霞诉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愿、王艳侠、常月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李志愿借款12万元;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王艳侠借款31.4万元;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常月霞借款8万元。被告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担保,借款期限分别为9月9日、8月6日、8月13日到期。现三笔借款期均已届满,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且本案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查明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华荣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愿、王艳侠、常月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生审 判 员  李沐华人民陪审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