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苏某甲、邓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邓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农民。2012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赵静、高蒙蒙,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邓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赵静、高蒙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苏某甲、邓某伙同王某甲(在逃)经事先预谋,邓某将网友王某引诱至文安县苏桥镇某某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后苏某甲、王某甲以王某强奸邓某为由威胁王某写下30000元欠条,扣押价值3003元黄金戒指一枚,勒索现金共8550元。2015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甲、邓某伙同任某某(在逃)经事先预谋,邓某引诱网友刘某甲、刘某乙至文安县苏桥镇某某宾馆内,后苏某甲、任某某进入该宾馆以刘某甲、刘某乙勾引其女友为由,对刘某甲、刘超佃实施殴打,强迫二人写下50000元欠条。2015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甲、邓某伙同任某某经事先预谋,邓某引诱网友郭某至文安县某甲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后苏某甲、任某某进入该宾馆,以郭某强奸邓某为由勒索其财物未得逞。被告人苏某甲、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起犯罪系被告人邓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系自首;被告人邓某系受到苏某甲胁迫才参与到犯罪当中,系胁从犯,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苏某甲、邓某伙同王某甲经事先预谋,使用微信聊天方式将网友王某约出,由被告人邓某将王某引诱至文安县苏桥镇某某宾馆内,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苏某甲和王某甲以被告人邓某被强奸报警相威胁,先后向王某索要现金8550元及价值3003元黄金戒指一枚,并让王某写下30000元欠条一张。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苏某甲、邓某伙同任某某经事先预谋,使用微信聊天方式将网友刘某甲、刘超佃约出,由被告人邓某将刘某甲、刘某乙引诱至文安县苏桥镇某某宾馆开房,后被告人苏某甲和任某某进入该宾馆内,以刘某甲、刘某乙勾引被告人邓某为由,对刘某甲、刘某乙实施殴打索要钱物,因刘某甲、刘某乙未带钱款,强迫二人写下50000元欠条一张。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苏某甲、邓某伙同任某某经事先预谋,使用微信聊天方式将网友郭某约出,由被告人邓某将郭某引诱至文安县城某甲宾馆内,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苏某甲和任某某进入该宾馆内,对郭某实施敲诈行为,因被郭某识破,未能得逞。被告人邓某因涉嫌对刘某乙、刘某甲、郭某实施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王某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苏某甲在公安机关供称,邓某是其对象,其用邓某的相片作为自己微信名“空心”的头像,加附近的网友,冒充女人与之聊天,然后让邓某去和对方开房想法与之发生性关系,再后其去抓奸跟对方要钱,此事其跟王某甲说过王某甲说行。第一次是2014年腊月的一天下午,其用微信联系好王某,然后让邓某去跟王某见面开房,想法与他发生性关系。邓某与王某见面吃饭、唱歌,然后去了苏桥镇团结村某某宾馆二人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其和王某甲给王某打电话说去报警,王某说别报警拿钱了事,王某先后给了他们几千元钱、一枚戒指,还给打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第二次是2015年春节前几天,其狱友二蛋打来的一个电话,邓某接的,之后二蛋总给邓某打电话,就想敲诈他点钱,其在微信上冒充邓某与二蛋聊天。2015年正月初三,二蛋打电话说来找邓某,其让邓某答应,跟邓某说等二蛋来了带他去开房想法发生性关系,然后其和任某某去捉奸,就说邓某是任某某的媳妇跟对方要钱。邓某与二蛋见面吃饭、唱歌,之后邓某与二蛋及跟二蛋同来的一个人去了某某宾馆开房,其和任某某在外面等着,过了十几分钟二蛋出了宾馆在车上待着,又过了二十多分钟邓某发微信说还在房间里待着呢没办成,其和任某某在门口叫着二蛋去宾馆找邓某他们,进入房间后其问那名男子干什么了,就上去踹了他几脚,二蛋拦着,任某某就打二蛋几下,后跟二蛋来的那名男子说拿钱了事,其和任某某让他们拿50000元钱,他们没那么多钱,说把开来的车押给其和任某某,因为没有绿本车没人要,就让他们打了张50000元的欠条,让他们走了。第三次是2015年正月初四,其在微信上加了一个叫郭某的,与郭某联系后让邓某与他见面,开房发生性关系,带着安全套,然后其和任某某去捉奸要钱。邓某在东扬庄跟郭某见面后去文安县医院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然后去旁边的顺安旅馆开房,过了半个多小时邓某给其发微信说完事了,其和任某某就上楼进屋问郭某干什么了,邓某说安全套在郭某兜里,其和任某某就抢安全套,郭某报警说有人敲诈他,其和任某某、邓某下楼就走了。在回去的路上,其和任某某商量报警,说邓某被郭某强奸了,回到家里后跟其母亲说邓某被人强奸了,然后就去文安县公安局报了案。其之所以报警,就是觉得这事不好解决了,先报警让公安局抓了郭某再说。2、被告人邓某在公安机关供称,苏某甲是其对象。其和苏某甲、任某某、王某甲敲诈过三次,每次都是苏某甲通过微信和别人联系,联系后让其和别人开房发生性关系,然后苏某甲带人捉奸要钱。2014年腊月的一天,苏某甲说用微信勾搭了一个男的让其去见面,其和王某见面吃饭、唱歌,后对王某说其跟家里吵架了不想回家,然后去了苏桥一个宾馆开房,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其用微信告诉了苏某甲。之后苏某甲、王某甲以此为由敲诈了王某钱财,还给打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第二次是敲诈大城一个叫刘某甲的,2015年正月初三,苏某甲说用微信又联系了一个叫刘某甲的,让其去见面吃饭开房,这次其用的假名张某甲。其和刘某甲及跟刘某甲一起来的一名男子吃饭的时候说跟家里吵架了不回去了,之后其领着二人去了上次那个宾馆,待了一会儿跟刘某甲一起来的男子就出去了,刘某甲就搂着其看电视,还没等发生性关系,苏某甲、任某某和出去的那名男子一起进了屋,任某某问在屋里干什么了,刘某甲说没干什么,苏某甲、任某某就打刘某甲,跟刘某甲一起来的男子拦着、任某某,苏某甲和任某某就又打这个人,后来刘某甲没法了就说拿钱了事但没有现金,把车押给苏某甲,但没人要这辆车,苏某甲、任某某就让二人打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让他们走了。第三次是2015年正月初四,苏某甲用微信跟郭某聊天,然后让其去跟郭某见面,发生性关系时使用安全套。郭某在东扬庄接着其去了文安县城里吃饭,吃完饭其说今天不回家了找个宾馆住,郭某没说话就带着其去了顺安旅馆408房间,进屋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将安全套扔在了地上,过了一会儿苏某甲就来敲门,郭某开门后将安全套捡起来装到兜里,苏某甲说其是他对象问干什么了,郭某说什么也没干,苏某甲问其是不是被强迫的,其点了点头,之后双方就吵了起来,郭某打电话报了警就往外走,苏某甲和任某某拦着把郭某兜里的安全套抢了过来,随后郭某就开车走了。在回家的路上,苏某甲和任某某商量报警跟郭某要钱,让其说被郭某强奸了,之后去公安局报了警。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4年腊月十九,其和微信名为空心叫张某甲的人微信聊天,张某甲说跟家里吵架了没地方去约其见面待会。当天下午5点多,其到陈庄伙村接着张某甲去吃饭、唱歌,后张某甲说困了去宾馆睡觉,其就带着张某甲去了苏桥镇团结村某某宾馆,二人在房间里一边看电视一边聊天,中间张某甲总接电话,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车将张某甲接走了。过了五分钟,一名男子用张某甲的手机号给其打电话,说其强奸他媳妇张某甲了,让警察来抓其,其就跟他们说好的。之后苏某甲和一个叫王某甲的找到其问这事怎么解决,其说给他们点钱,其先后给了他们现金8550元、戒指一枚,还打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指认,被告人邓某即与之见面吃饭、唱歌、开房叫张某甲的女子。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2月21日下午,其兄弟刘某乙说给其介绍对象,二人去了苏桥镇一个饭店与一名叫张某甲的女子见面吃饭,晚上7时许,其和刘某乙说回家,张某甲说天还早着呢,咱们再找个宾馆聊会,张某甲就带着二人去了某某宾馆,其和张某甲在房间里聊天,刘某乙就出去了,聊了一会,突然进来俩个人,把刘某乙也带进来了,苏某甲抓住张某甲的头发说“你又背着我乱搞”。然后对着二人说你们大城的跑这边搞对象来了,就对二人拳打脚踢,刘某乙问苏某甲有事说事到底想怎么着,苏某甲说身上有现金吗,二人说没有,苏某甲又说把二人开来的车押出去,因没有绿本没人要,最后让二人打了一个50000元的欠条。回到家后其就报了警。6、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甲指认,被告人苏某甲即为对其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之一。7、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其小名叫二蛋,和苏某甲是在监狱里认识的。案发前一个多月,一个叫张某甲的人加其微信与其聊天,其提出让张某甲跟其哥哥刘某甲处对象,张某甲就答应了。2015年1月21日下午5时许,其和刘某甲到苏桥镇与张某甲见面。(另所述被苏某甲等人敲诈的经过与刘某甲陈述内容一致。)8、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22日下午2时许,一个微信名叫空心的女子加其微信与其聊天,说在她姑姑家住没事,想跟其出去吃饭,其就开车去苏桥大桥接着那个女的去了文安城里在电业快餐吃饭,之后那个女子说不想回家了,在文安找个宾馆住,于是在文安县医院南边顺安旅馆开了个房间,那个女子说想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其将安全套装进自己裤子兜里,这时有人敲门说是前台的,开门后进来两名男子直接说其强奸,然后把其摁倒将兜里的安全套抢了过去,其就打电话报了警,他们说报警也是强奸,随后那三个人就走了。9、证人何某证言证实,苏某甲是其儿子。2015年正月初二或初三,苏某甲给了其一枚戒指,现在找不到了。10、文安县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价鉴刑字(2015)01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王某被敲诈的金戒指价值3003元。11、文安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冀廊)公(文)鉴(伤)字(2015)1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超佃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2)霸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深州监狱(2004)冀深狱释字第303号释放证明书证实,2012年6月4日,被告人苏某甲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13、文安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2月22日23时许,苏某甲、邓某等人到该局报案,称邓某被一名叫郭某的人强奸,该局随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一名叫刘某乙的人于2015年2月22日12时到苏桥派出所报案称被苏某甲、张某甲以仙人跳的方式敲诈勒索。该局经过分析与侦查,发现苏某甲、邓某有以仙人跳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重大嫌疑,2015年2月26日16时许,该局以了解邓某被强奸案案情的名义将苏某甲、邓某叫到苏桥派出所,在把邓某口头传唤回文安县公安局的过程中,邓某交代了敲诈刘某乙、郭某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该局不掌握的敲诈王某的犯罪事实,回到公安局后,及时对上述情况制作了讯问笔录。苏某甲首次被讯问时交代了敲诈刘某乙、郭某的犯罪事实,并未交代敲诈王某的犯罪事实。14、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苏某甲出生于1992年8月12日,邓某出生于1997年1月5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等合伙作案,属共同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因涉嫌对刘某乙、刘某甲、郭某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王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系被告人邓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某系受到苏某甲胁迫才参与到犯罪当中,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苏某甲、邓某退赔王辉经济损失11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双来审 判 员  吴小桥代理审判员  经 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