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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029号申请人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成区太平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朱叶,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产业集聚区大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申请人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雷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