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徐久同盗窃罪,徐久同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久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659号罪犯徐久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久同犯盗窃、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已缴),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久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久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徐久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久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已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