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蒋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87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5号。负责人张洪太,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聂海生,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蒋昌荣,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诉蒋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