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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9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江至南川铁路关坝支线项目经理部与陈廷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江至南川铁路关坝支线项目经理部,陈廷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9319号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江至南川铁路关坝支线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大石板村,负责人邓明华。被告陈廷永,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江至南川铁路关坝支线项目经理部诉被告陈廷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江至南川铁路关坝支线项目经理部于2015年11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江至南川铁路关坝支线项目经理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江至南川铁路关坝支线项目经理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江至南川铁路关坝支线项目经理部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仇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