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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东郊村与高洪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高洪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占龙,职务XXX委托代理人李宝忠,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洪军,男,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周凤玲,女,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宫井艳,女,汉族,住XXX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与高洪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鲁占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忠和被告高洪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凤玲、宫井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诉称,2014年,被告强行耕种原告土地4亩,当年,每亩承包费400.00元,共计土地承包方1600.00元,此款经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并强行耕种土地,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土地承包费1600.00元并停止侵权返还土地4亩。被告高洪军辩称,是村上协商分的地,不是强占,给树斜地20米。北面让原告卖了40米。现在已经不够20米了,就剩下15米了。原始土地证小亩是11亩,现在给写的是10亩,少写一亩地。树斜地现在都栽树了,栽树说给被告补地,说占多少给多少,现在也没有补。别人家都给补了,被告家没给补。差被告一亩半地。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土地台帐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高洪军所种的机动地位于东郊二屯东加油站道南4亩机动地,东边是被告承包地,西边是树,南边是道,北边是树。2、收款凭证复印件四张,证明2014年,孙洪田、郭清军、李财、曾宪宝交纳土地承包费每亩地400.00元。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三张,证明其中一本土地证记载,高洪军一家四口人所分的人口田,位于敬老院9.5亩,东大荒7.5亩,短盘10亩。另一本土地证记载,高洪军一家四口人所分的人口田,位于敬老院6.5亩,东大荒5亩,短盘7.25亩。以上证据双方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有异议,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种的是树斜地,是自己家的地。经核实,价格每亩地200.00元。故本院对树斜地每亩地价格为200.00元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有异议,因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并且证据之间的土地面积数额不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到现在,被告高洪军耕种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位于东郊二屯东加油站道南4亩树斜地,东边是被告承包地,西边是树,南边是道,北边是树。2014年,被告种的是树斜地,价格每亩地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高洪军耕种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位于东郊二屯东加油站道南4亩树斜地。2014年,被告高洪军耕种该土地,虽然被告高洪军与原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被告高洪军已经将该土地进行了实际耕种,而被告高洪军没有履行交纳该土地承包费的义务。故被告应交纳2014年土地承包费800.00元并停止侵权返还4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超出部分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高洪军主张所争议的土地是被告的人口田,原告不应收取承包费。因被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以支持。另被告高洪军主张被告家的人口田少,应按相关政策,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洪军给付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2014年树斜地承包费8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内给付。二、被告高洪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东郊二屯东加油站道南4亩树斜地(东边是被告承包地,西边是树,南边是道,北边是树)返还给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重武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