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魏杰与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645号原告:魏杰,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被告:杨冬梅,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杰与被告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杰负担。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