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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肖罗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罗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465号罪犯肖罗生。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资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2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肖罗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07分。共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500元。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肖罗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罗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罗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