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西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余某,女。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被告西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任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1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800元,退付原告800元。审 判 长 张华明审 判 员 李澍然人民陪审员 王伟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成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