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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杜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静。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七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某甲,2010年5月1日出生;二儿子王某乙,2013年9月19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博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间的相互扶持的义务,婚后沾染上酗酒、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说,仍屡教不改,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毫无意义。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子王某甲随被告生活。被告按年龄差给付孩子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两年以后,于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七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在博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某甲,2010年5月1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二儿子王某乙,2013年9月19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闹,原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分居半个月时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双方矛盾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