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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茅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茅某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