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茅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茅某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