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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偷越国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克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山检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用克山县古北乡农民任某某的个人信息,在克山县公安局古北派出所骗取了身份证号为230229197408113243的任某某的身份证后,用该身份证办理了证件号为G34873769有效期为十年的护照,并于2009年8月至2014年10月使用该护照出入境至俄罗斯8次。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在中国和俄罗斯违法出入境8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某某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克山县公安局古北派出所使用其自己的相片及克山县古北乡农民任某某的个人信息,骗取了姓名为任某某、身份证号为230229197408113243的身份证,当月29日杨某某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证件号为G34873769有效期为十年的护照,自2009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使用该护照出入境至俄罗斯8次,于2014年10月11日由满洲里边境入境时主动向边境工作人员交代了其利用他人姓名办理护照出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边防局满洲里口岸通报函、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系满洲里边防检查站移交公安机关,及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杨某某、任某某的户籍信息情况。3.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证实杨某某以任某某的名义骗取身份证、护照并出入国境的情况。4.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骗取的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表现一般。(二)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护照的过程。(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使用任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护照及出入国境的过程,与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护照后,在中国与俄罗斯违法出入境8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杨某某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时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邱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妍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