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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富国与被执行人毛军花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国,毛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国,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毛军花,山丹县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山民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国与被执行人毛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655元(包括诉讼费655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毛军花外欠债务较多,无履行债务能力,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中止执行。现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毛军花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多民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