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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执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梅与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梅,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849号申请执行人胡梅,居民。被执行人詹强。胡梅与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仪民初字第0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詹强应给付胡梅借款3万元,承担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仪民初字第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严玉良助理执行员  经童金助理执行员  李德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