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刑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梁卫东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卫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1050号罪犯梁卫东。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卫东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以(2012)冀刑三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8月3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卫东因犯绑架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梁卫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梁卫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