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海川与杨松连、梁淑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梁海川。被执行人杨松连。被执行人梁淑苹。申请执行人梁海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