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须跃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须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803号罪犯王须跃,别名王需要,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邯市刑初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须跃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0(已缴纳8000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王须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806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王须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802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须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须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监狱记功4次、表扬2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王须跃一年来狱内个人消费金额为6623.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须跃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须跃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王须跃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结合其狱内个人消费和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须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8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