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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9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海英,系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海英、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处半年,于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孩子出生后4个月后查出有癫痫病,被告从知道孩子有病后,出去旅游和朋友聚餐,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没有好话,无奈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杨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5年9月29日原告李某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李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杨某某提供的收入情况说明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晨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