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金庄与朱龙娟、张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许金庄。被执行人:朱龙娟、张义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许金庄与被执行人朱龙娟、张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