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民一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一初字第215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