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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骆承华与重庆鑫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承华,重庆鑫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75号原告骆承华,男,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鑫德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165号,组织机构代码07230446-8。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承华诉被告重庆鑫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承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承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骆承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登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