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饶毛字与仙桃市致诚工贸有限公司、许昌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饶毛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仙桃市致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三伏潭镇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昌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昌茂,仙桃市致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饶毛字与仙桃市致诚工贸有限公司、许昌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仙桃市致诚工贸有限公司、许昌茂偿还饶毛字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0元,减半收取9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饶毛字负担。因被执行人仙桃市致诚工贸有限公司、许昌茂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向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