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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许为付与刘广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为付,刘广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许为付。被告刘广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为付诉被告刘广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为付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为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为付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