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许为付与刘广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为付,刘广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许为付。被告刘广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为付诉被告刘广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为付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为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为付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