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鑫、山西鑫忆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275号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鑫。被执行人山西鑫忆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鑫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鑫、山西鑫忆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井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46961元,诉讼费50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46961元,诉讼费50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