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满与被告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满,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67号原告:吴金满。被告: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满与被告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满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满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金满预交),因原告吴金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140元,由原告吴金满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马 德 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漫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