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知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肥城王西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92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少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道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肥城王西店。负责人颜鲁,店长。委托代理人滕少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道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肥城王西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