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刑执字第3号罪犯马某甲,男,回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3)海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马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因被告人马某甲身患疾病,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经查,罪犯马某甲患有马某甲冠心病、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心功能III级,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马某甲暂予监外执行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