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与林桂炳、林桂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林桂炳,林桂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3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亿兴苑”大厦。代表人赖晓燕,行长。委托代理人阙海光,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王彬,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林桂炳,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林桂河,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与被告林桂炳、林桂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为28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