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玉翠与李生才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翠,李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32-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翠,女,生于1950年4月14日。被执行人李生才,男,生于1964年2月19日。刘玉翠与李生才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生才赔偿刘玉翠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生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刘玉翠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生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生才仍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生才与其妻白菊艳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及债务并未有特别约定,被执行人李生才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白菊艳对李生才应承担的欠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生才之妻白菊艳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固关分理处账户27030921011090008XXXX0或账户62302703000032XXXX4中存款人民币186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