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周祥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祥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575号罪犯周祥中,男,生于1955年3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9日作出(2010)广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祥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2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祥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罪犯周祥中应于2015年12月1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周祥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4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祥中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祥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祥中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浩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