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常明东与宋炳亿、杨应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明东,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炳亿,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应公,男,汉族。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海清,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明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明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上诉人常明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美荣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李岳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