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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福珍与天津市鑫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珍,天津市鑫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327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珍。被执行人天津市鑫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伟,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福珍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鑫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3277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327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