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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1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路岭与王学晶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1958-1号申请执行人高路岭。被执行人王学晶。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学晶应承担债务16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履行债务11600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和车辆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