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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坝坝火锅店与南充市顺庆区阳氏调味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坝坝火锅店,南充市顺庆区阳氏调味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坝坝火锅店。投资人何金罡,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阳氏调味商行,业主阳世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喜,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坝坝火锅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荣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静、冯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坝坝火锅店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被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阳氏调味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邓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荣耀审判员  汪 静审判员  冯 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奕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