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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8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韩殿君与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殿君,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8438号原告韩殿君,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涛,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1512号,注册号110108002652059。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双,男,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原告韩殿君与被告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晟花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殿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涛与被告东晟花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殿君诉称,我于2004年4月入职东晟花园公司,担任出租车司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我在东晟花园公司正常工作至2015年5月8日,停止工作的原因是劳动合同到期,我要求维持原条件续签,而东晟花园公司并不同意,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8日到期后未再续签的原因在于东晟花园公司。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判令东晟花园公司支付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000元。东晟花园公司辩称,2004年5月韩殿君入职我公司从事出租司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8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前,我公司曾就维持原条件续订而征询韩殿君本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续签,故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未再续签的原因在于其本人,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韩殿君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韩殿君于2004年入职东晟花园公司,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双方间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09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双方均确认韩殿君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水平应以完税证明的实缴税额倒推,其中实缴税额每月15元。韩殿君与东晟花园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8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但就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双方另确认劳动合同终止前韩殿君驾驶车辆为伊兰特京B×××,进入报废车辆范畴,韩殿君车份标准为毛份5175元,纯份3200元,班次是单班。东晟花园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其公司就续签问题征求韩殿君的意见时,韩殿君自行提出不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故导致双方未再续订。东晟花园公司就上述主张提举以下证据:1、《员工意见征询表》。上方显示韩殿君个人信息,下方员工意见征询一栏中显示“您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将于2015年5月8日到达终止日期,本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通知您,公司将维持原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约定条件与您续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请您于劳动合同终止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您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即到期自然终止。签收人显示韩殿君签字。下方劳动者意见处选项1、我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使用此运营车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选项2、我不准备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选项1处前方框内为空白,选项2处前方框内勾选“√”。下方本人签字确认处显示韩殿君签字。东晟花园公司表示上述“√”为韩殿君自行勾选并签字后上交公司,上述表格形成于2015年3月20日,当天公司开会向员工征询维持原条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2、录音。东晟花园公司主张为2015年5月18日东晟花园公司总经理隆大海、经理苏哲及韩殿君之间的对话。内容为上述人员之间就东晟花园公司与韩殿君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谈话,其中显示“……韩:您不上次您问我了吗,干不干,我说干,您给我找一个海工大队那批车4200份,我没法干,后来您说那你什么意思,原车份我给你找个3300的。隆:那你这样行不行,现在一个是你要求必须在花园,还是将来别的公司也可以,因为你花园局限性太小,花园人没有下的,这批车肯定要更,更完有双班,你能干吗,你自己说。韩:更完了双班续签,让我找双班去呗,是吧,您不跟我续签那行。隆:续啊,那就行了,那咱俩问题就解决了。韩:我续合同。隆:那你能干双班吗?咱们现在说新车你上。苏:就是新更回来的双班干不干。……隆:他们现在为什么不一样在那吧,咱们就有一个月管两次免费保养,就增加了这个,原来标准车份是两千八九吧。韩:这批车一个单班没有了。隆:对。苏:29**,原来就是2900.隆:2900,现在可能就3050,明白了吧,一月多交100多块钱我管你保养了啊。……苏:就是给你一个颐海的伊兰特。隆:或者别的公司的车,现在颐海我都保证不了你。苏:对。……韩:那合同性质不就变了,是吧,最简单的,您不跟我续签,您不给我花园了,我上仲裁去。……隆:咱们这一批下来的都已经上上车了,为什么尽快上,就是消除一个顾虑,顾虑什么啊,我们不是把这批人轰走,因为,咱们这批更车有周期,另外呢有的是双班单班,大家考虑到呢,我就愿意开单班,那好我们可以调整一下,你现在理解以为我花园没了,就中断了,那是你理解,我可以认可你,你接着在花园,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那就时间掌握不住,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就是花园没有人下啊我强制让人下,保住你的合同把别人合同毁了,人家一样也要告我,但别的公司车多的情况下,资源多一点,这个怎么办,你能不能享受,就是你从我这意义上讲,肯定给你上,我尽量的还得把处车份给你往下走走,还别给我聊聊车份,就为了照顾你们,平息你们这块对我的顾虑,其实不是这个概念,没有几个,就你们三四个人今天上午谈的几个他们都同意了,下午就基本上,我就给他作证。韩:他们有去别的公司的。隆:有去别的公司的,有愿找花园,也有愿上双班,就像你说双班,那没问题,这批车更下来,肯定给你双班。……韩:问题说,我刚走。隆:法律不会管你这顾虑。韩:我刚把公司起诉了,立案了,回到公司。隆:那你可以去撤了。……韩:唯一变的就是劳保没了,年假没了,就是合同里的劳保,年假没了呗。隆:我给你解释的很明白了,咱们有文件。……隆:两天之后听你答复。韩:行……”就上述证据,韩殿君认可《员工意见征询表》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表示其签字时劳动者意见处两个选项前方的框内均为空白,“√”为东晟花园公司后期添加。韩殿君另表示上述表格形成于2015年4月20日,当天东晟花园公司开安全例会并向员工发放上述表格,仅让签字不让打勾,其上交时并未打勾;认可录音的真实性,表示上述录音系2015年5月18日其在劳动仲裁部门立案后东晟花园公司领导找其谈话,通过录音可看出东晟花园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系在降低待遇、提升车份、更换用人单位等条件下方能续签劳动合同,故导致劳动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于东晟花园公司,且其在上述谈话两天后给东晟花园公司苏哲拨打电话,想答复其继续工作,但拨打了五六次后苏哲均未接听。就上述主张韩殿君提举以下证据:1、录音。韩殿君主张为东晟花园公司经理苏哲、另案当事人出租司机陈亚林及其本人之间于2015年6月19日的对话录音。显示“……韩:那阵这个表是您让我填的吧?苏:对啊。韩:这是原来我照相那个吧?苏:对对对。韩:可是现在?苏:打上勾了。韩:对。苏:是这个意思吧?韩:谁打的勾?陈:打勾了还加盖了公章。苏:这不,这不,这不你有证据嘛,那就留着呗。韩:是啊,我就问您谁打勾谁打的?苏:跟我没有什么关系,我就是人家领导要求我让司机签字送到人力资源部去,我就签完字都送过去了。韩:恩,我签字时候车上签的。苏:对。韩:你让我上,我跟车那让我签的,这俩都是我签的。苏:对,然后你说拍照,我让你拍了对吧?韩:对,我说拍张照,你说让我拍。苏:对。韩:然后这上面也没打勾,对不对?唉,可现在打勾了,你你你告诉。苏:反正,反正我不知道,呵呵,不是我弄的。”2、《员工意见征询表》照片。表格样式与内容均与东晟花园公司提举的《员工意见征询表》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下方劳动者意见书处的前方框内均为空白。韩殿君主张上述照片为其2015年4月20日在填写《员工意见征询表》后用手机拍摄,而后上交东晟花园公司,但上交后被添加打勾。本案庭审过程中,经韩殿君当庭出示手机,本院核对该照片拍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9:16。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当庭核对过程均无异议。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表示其系东晟花园公司出租司机,其于2015年4月在韩殿君的手机上看见员工意见征询表的照片,其当时问韩殿君是什么,韩殿君告知留存证据了。另表示韩殿君签员工意见征询表的时候其不在场,当时东晟花园公司只让司机们签字。证人雷某某出庭作证,表示其曾系东晟花园公司出租司机,公司曾开会让司机挨个填写员工意见征询表,但第4栏劳动者意见处公司不让打勾,也未盖公章。韩殿君填表的时候其没看见,但当时都是应公司的统一要求。就上述证据,东晟花园公司认可录音的真实性,表示录音中系其公司经理苏哲与韩殿君之间的对话;不认可《员工意见征询表》照片的真实性;认可证人身份,不认可证言真实性,并表示两名证人均表示并未亲眼所见韩殿君填写《员工意见征询表》的情况。2015年5月14日韩殿君曾以要求东晟花园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000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7517号裁决书,驳回了韩殿君的申请请求。韩殿君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据本院依法调取的、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真实性的仲裁庭审笔录复印件显示,韩殿君在仲裁庭审期间陈述“2015年5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被公司未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再给我们车了,故我们认为被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东晟花园公司陈述“已通知申按原劳动合同标准续签劳动合同,但申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签字,我公司也没有提过涨份儿钱的事。故申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8日到期终止”。韩殿君主张其在仲裁期间未委托代理人,缺乏法律常识,不明白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故将主张的名目写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其实际主张的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员工意见征询表、录音、员工意见征询表照片、证人证言、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7517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韩殿君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起仲裁申请,而于诉讼期间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结合仲裁庭审笔录可见双方系围绕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问题进行陈述并产生争议。诉讼庭审期间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均陈述为2015年5月8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并就未续签的原因各执一词。故本案仲裁与诉讼期间,韩殿君的请求虽在给付名目不同,但均系双方基于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这同一事实而引发的是否应支付补偿金的争议。鉴于此,依据全面审查原则,本院依法对韩殿君提出的东晟花园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一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审理。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韩殿君主张东晟花园公司并未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东晟花园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公司系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与韩殿君续订劳动合同而其并不同意。其一,东晟花园公司提举的《员工意见征询表》中显示东晟花园公司曾就维持原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征询韩殿君的意见,个人意见处勾选不准备续订,而双方就此勾选是否为东晟花园公司后期添加各执一词。就此,依据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录音、结合本院当庭勘验的手机照片证据可见,韩殿君的征询表系在上交东晟花园公司后被添加勾选意见,故东晟花园公司提举的《员工意见征询表》缺乏相应证明力。同时必须指出,东晟花园公司此种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其二,东晟花园公司提举的2015年5月18日录音发生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亦是韩殿君就本案提起仲裁申请之后,且并未显示东晟花园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系维持或提高原条件提出与韩殿君续签劳动合同而韩殿君并不同意,故亦无相应证明力。东晟花园公司未能进一步就己方证据提举有效证据,本院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故东晟花园公司应向韩殿君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中计算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标准为准,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应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经核算,补偿金的数额应为3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殿君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万元。如果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琰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人民陪审员  宋力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