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龙梅与吕素姣、陈传宝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梅,吕素姣,陈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97号申请人:王龙梅,女,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吕素姣,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申请人:陈传宝,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王龙梅与被申请人吕素姣、陈传宝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王龙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吕素娇、陈传宝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担保人吴海生名下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皖HBE***)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