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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华仕建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市行初字第203号原告华仕建,男,1975年1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501073859,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四组305号。委托代理人明雪峰,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地址:该县县委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开运,县长。委托代理人郭志龙,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仕建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华仕建以其起诉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仕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仕建负担。审 判 长 杨    鲁审 判 员 洪    云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