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赵某甲脱逃,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中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迪、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2月,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于某相识,并向于某谎称其欲承包沈阳鸿本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食堂,让于某投资合伙经营,后被告人赵某甲向于某出具了一份伪造的食堂承包合同,于某信以为真。2013年1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承包食堂需要押金和人情费为由让于某出资30000元,于某遂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赵某甲转账30000元。2、2014年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赵某甲以购买食堂调料资金不足为由让于某出资4000元,于某遂通过银行向被告人赵某甲转账4000元。3、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食堂购买米面资金不足为由让于某出资11000元,于某遂交给被告人赵某甲11000元现金。4、2014年4月末某日,被告人赵某甲以给食堂工人租房资金不足为由,让于某出资2000元,于某遂交给被告人赵某甲2000元现金。5、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以食堂进货资金不足为由,让于某出资5000元,于某遂交给被告人赵某甲5000元现金。综上,被告人赵某甲多次骗取于某共计52000元,后因于某多次索要,被告人赵某甲于案发前先后还给于某共计13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赔了被害人于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协议、食堂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证人许某、赵某乙证言、被害人于某陈述、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于案发前先后还给被害人于某的13500元,应在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