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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丹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堂粉与被告张进平、吕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堂粉,张进平,吕香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堂粉(又名“刘爱粉”),女。被告:张进平,男。被告:吕香芝,女。原告刘堂粉与被告张进平、吕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丰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超、人民陪审员陈中亚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堂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进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香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张进平、吕香芝夫妇上期从事货物运输,拥有半挂车一辆。2013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张进平认识,同年3月26日,张进平以半挂车经营过程中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0元请求,经多方考虑,原告最终同意并将现金交付,张进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5月18日,被告张进平又以半挂车办理保险需20000元现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鉴于被告张进平前两个月封息较为及时,感觉被告很诚心,故原告再次向被告张进平交付现金20000元,张进平出具借条一张。张进平、吕香芝系夫妻关系,张进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借款并欠下的外债,依法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2013年8月后,被告张进平开始与原告失去联系,后经多方讨要没有任何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进平、吕香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被告张进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香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二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被告张进平向原告刘堂粉借现金10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被告张进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刘爱粉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张进平2013年3月26日”。2013年5月18日,被告张进平向再次原告刘堂粉借现金20000元,原告又以现金交付,张进平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刘爱粉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张进平2013年5月18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进平一直未归还欠款。另查:刘堂粉又名“刘爱粉”。上述事实,由原告刘堂粉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供的借条、公安局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堂粉与被告张进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张进平、吕香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张进平、吕香芝共同偿还120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进平、吕香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堂粉1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0元由被告张进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丰敏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陈中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