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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付金祥与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祥,鸡西市辛得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付金祥,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组,证件号码230304195210025415。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地址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二道沟村。法定代表人,辛宝金,系矿长。付金祥申请执行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滴民初字第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金祥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金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付金祥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