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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剑锋与杭州程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剑锋,杭州程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711-1号申请人张剑锋。被执行人杭州程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文。申请执行人张剑锋与被执行人杭州程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剑锋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650元、执行费人民币180元,合计人民币18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7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