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凤有与南通乐福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有,南通乐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周凤有。委托代理人邓凤香,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通乐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宝兰,乐福××经理。实际经营人罗长春,乐福公司实际投资人。关于周凤有与乐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安南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乐福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79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乐福公司已停产歇业,公司资产26台织机抵押给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罗长春涉嫌犯罪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裁定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