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谭君良与冯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君良,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谭君良。被执行人冯彬。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君良与被执行人冯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彬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彬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