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11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贤忠与汤安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忠,汤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132-19号申请执行人:陈贤忠,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汤安海,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安海在肥西农村商业银行100***032账户存款人民币3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